哥哥魏某在分家时,得到了其父亲在村里的一栋房子,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此后十多年,魏某的父母先后去世,家里只剩下魏某和弟弟小泽兄弟俩,魏某一直在外面务工。近年,小泽由于生活拮据,就打起了哥哥这栋房子的主意。
后小泽在一个偶然的场合认识了做钢材生意的楚某,表示家里有一栋老房屋愿意出售。楚某就与小泽一起看过了这栋房子,双方经过协商,小泽便将这栋房子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楚某。
第二天,楚某组织民工拆除了该房屋,并将旧木料集中装运另行出售,房屋只剩下残垣断壁,屋内财物也遭到了损毁。哥哥魏某回到家后,发现房屋被拆除,要求楚某和小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魏某的请求能否获得支持?
弟弟私卖兄宅是否负赔偿责任
被拆除房屋为魏某个人所有,小泽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小泽未征得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将其出售,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房屋属于不动产,我国法律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实行登记制度,而楚某与小泽交易没有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能核实房屋权属问题,构成重大过失,因此,楚某不应被认定为善意买受人,其与小泽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楚某与小泽合意对不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进行买卖,然后拆除,出售旧料,侵犯了魏某的财产所有权,构成了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依法应对魏某的财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魏某要求楚某与小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获得支持。
559 浏览 · 114 收藏
收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