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诉讼是指以行政单位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其中就包括了,诉讼的目的是原告认为环境部门的行政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其中就包括了行政部门对污染环境行为的不作为举动。那么在这类环境行政诉讼,法院要如何判定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呢?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态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形态包括被告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拖延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已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但该行为未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对其职责的规定,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受到侵害或未得到及时救济。
在诉前程序中,极少有行政机关完全不采取补救措施。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相关典型案例来看,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不予答复及拖延履行义务的情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出现较少且相对较易判断;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为典型,且认定难度更大。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司法审查标准
1、审查有无法定职责
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审查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第一步。行政机关法定义务的来源不局限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包括司法解释、行政协议及行政机关先行行为等。
2、审查履行法定职责有无现实可能
确定行政机关具有特定的法定职责后,就需要综合考量法律规定、行政执法能力、客观条件等因素,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有无现实可能作出合乎个案情况的科学判断。
3、审查是否实质履行法定职责
是否实质履行法定职责,涉及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结果、过程及内容的三重判断。要注意的是,公共利益仍受侵害不能必然认定行政机关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应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和方式上深入个案进行审查判断。
综上所述,在这类环境诉讼案件中想要认定行政机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环境保护知识为背景,同时还需要对环保部门的职责有详细的了解,因此这类诉讼的过程比较复杂艰难,需要花费大量的事件的精力处理。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如果您遇到了这类案件,推荐您咨询专业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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