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和朱某、倪某三人是中学同学,读书时是形影不离的好朋友。高中毕业后,钱某参加了工作,在一家工厂做工。朱某则考上了外地的一所大学,成了一名大学生。倪某没有考上大学,待在家里,无所事事。前年春节时,朱某回家过年,见到了百无聊赖的倪某,遂提议让他到自己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去打工。倪某征得了家人的同意,在寒假结束后,跟随返校的朱某来到某市。由于倪某没有一技之长,又缺乏工作经验,因此,工作找得很不顺利,生活也十分艰难。
去年正在上班的钱某接到了倪某发来的电报,请求他尽快汇三千元钱到朱某的名下。电报中未说明具体的理由。钱某感到朋友一定是遇到了困难,急需用钱,便立即到银行取出三千元钱并电汇到朱某所在的学校。但他没有想到的是,正是这三千元钱,让自己的两个好朋友——倪某和朱某闹上了公堂,打了一场谁也说不清楚的官司。
倪某提出,自己因生活困难,向好友钱某借钱,由于自己没有固定的通讯地址,便将钱汇到了朱某名下。朱某收到钱后,将三千元钱据为己有。现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朱某交出被其非法占有的三千元钱。
朱某提出,倪某因没有工作,生活拮据,曾向自己借三千元钱。此次钱某汇来的钱,是倪某用来偿还借款的。因为是好朋友,所以当初借款时没有打借条。在诉讼过程中,两个人各执己见,但都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委托关系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都承认钱某曾应倪某的要求,汇款三千元到朱某的名下,但倪某主张该款应当由朱某转交给自己,而朱某则主张该款是用来偿还倪某的欠款的。双方都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和驳倒对方的主张。本案的关键即在于朱某占有该笔汇款是否有法律上的根据,能否得到证明。在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明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情况下,本案的焦点就集中在谁应当承担不当得利的证明责任上,即朱某取得该款有无法律根据的证明责任由谁承担,谁就将面临不利的诉讼后果。
在本案中,朱某显然属于得到利益的一方,一般不会保留证据,而倪某属于间接地给付利益的一方,通常会保留证据,所以,由他承担举证责任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在委托他人受领汇款的情况下,人们通常会要求汇款人在汇款凭据上注明该款由受委托人转交给自己,以便日后要求其返还汇款。在倪某不能提供上述证据的情况下,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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