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赵某夫妇二人外出打工,将孩子刘某某(8岁)委托给邻居周某(未婚)照看。双方约定:周某负责煮饭给刘某某吃,代管刘某某的零花钱,在家调皮时进行管教。之后,刘某某与周某一起吃饭,周某每天给刘某某5角钱的零花钱,赵某不定期回来为孩子洗衣服。
2019年10月某日,周某下地干活,刘某某和同村的孩子一起下河游泳溺水死亡。刘某夫妇要求周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3万元。
代为照管孩子溺水死亡受托人应否赔偿
刘某夫妇外出打工之后,将孩子委托给周某照看,周某负责孩子的吃饭、管理孩子的零花钱,实际上是将刘某某的监护职责部分委托给周某,其委托合同成立。根据双方的口头约定,其委托并无对价关系,故应视为无偿委托合同。
从合同的履行情况看,周某煮饭给刘某某吃、管零花钱,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关于调皮的管教问题,刘某某已经8岁,户外活动多,周某不可能随时跟在其身边,即使是其父母也无法做到。周某下地干活,不可能对刘某某实施监管。因此,对于张某某下河游泳时意外溺水死亡,周某并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由于委托合同是无偿的,《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因此,刘某夫妇要求周某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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