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我们国家的公益维护体系较为薄弱,导致很多民众和组织缺乏维护公共利益的动机和能力,而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者违法滥用职权就会导致大量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后得不到赔偿,其违规行为也不被纠正。但自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相关制度建立后,就补齐了现有公益维护体系的短板。那么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特征是什么呢?快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即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公益性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导致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特征有:
1、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不一定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2、环境公益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3、环境公益诉讼具有显著的预防性,同时兼具补救功能。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及最终裁决并不要求一定有损害事实发生。
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出可能使社会公益受到侵害,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是针对民事主体,也可以是针对行政主体。一般民事主体是指由于在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中对环境造成破坏或损害即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
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能够及时跟进和监督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还制定了监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监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调动其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看完上面关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特征后,大家也可以看得出来这个制度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补全环境保护行政诉讼中的缺失,减少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关注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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