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张先生是夫妻关系,双方自相识、相恋到结婚、生子,共同经历了十多年。张先生为了表明爱意,将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处房产赠予李女士,双方还对赠予合同进行了公证。李女士拿到公证书后并没有要求张先生将房产过户给自己。后来俩人感情破裂,李女士要求离婚,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张先生却主张撤销赠予。那么离婚后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离婚后丈夫赠与妻子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的赠予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殊情况,所以,张先生不能撤销赠与,李女士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赠予合同,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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