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对违反纳税规定,偷税漏税的纳税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对税务行政处罚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下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税务行政复议包括哪些类型吧~
一、可提出税务行政复议的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四)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资格认定行为。
(八)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十二)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行政部门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二)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四)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是税收征管的行政法律关系,对于纳税人违反纳税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性质处罚。但是在纳税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时候要注意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以及受理单位,以免因为申请复议过程的错误导致自己无法保障权益。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啦,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记得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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