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某与冯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倪某甲。倪某与前妻曾生育一女倪某乙,离婚后由其前妻抚养。倪某父母均早已去世。2010年10月2日,倪某与冯某签订《分居协议书》,双方约定:“倪某、冯某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财产作如下切割:现在甲、乙房子归冯某拥有。冯某可以任何方式处置这些房产,倪某不得阻挠和反对,并有义务协办相关事务……双方采取离异不离家的方式解决感情破裂的问题……”
倪某于2011年9月16日突发疾病死亡,未留下遗嘱,甲、乙房屋尚登记在倪某个人名下,倪某的女儿倪某乙认为,甲、乙房屋登记在倪某名下,未过户给冯某,双方的分局协议并未生效,房屋为倪某和冯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与冯某、倪某共同分割倪某的财产。请问:倪某与冯某的《分居协议书》性质如何?倪某乙是否有权要求继承甲、乙房屋的份额?
夫妻间分居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分居协议书》中倪某与冯某的约定系倪某与冯某不以离婚为目的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作出的分割,应认定婚内财产分割协议。
倪某与冯某所签协议关于甲、乙房屋的分割,属于夫妻内部对财产的约定,不涉及家庭外部关系,应当优先和主要使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等调整一般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相关法律规定应作为补充。因此,甲、乙房屋虽未变更登记至冯某名下,但仍为冯某的个人财产,倪某乙物权按倪某之遗产予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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