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一野生动物园发生的老虎伤人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讨论。后续伤人事件的当事人也一直在网上发声并通过诉讼等方法向园方索要赔偿。那么最终法院是怎么判的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看看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的判决结果。
一、事件经过
16年7月23日,32岁的游客赵女士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园的东北虎园内自驾游览时中途下车,被老虎拖走,其母周女士下车去追遭老虎撕咬。该事件造成周女士死亡,赵女士受伤。
二、调查结果
事发一个月后,8月24日,延庆区政府发布调查报告,对对事发原因作出如下认定:造成此次事件的原因:一是赵某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对园区相关管理人员和其他游客的警示未予理会,擅自下车,导致其被虎攻击受伤。二是周某见女儿被虎拖走后,救女心切,未遵守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猛兽区严禁下车的规定,施救措施不当,导致其被虎攻击死亡。
调查报告称,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在事发前进行了口头告知,发放了“六严禁”告知单,与赵某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览车损责任协议书》,猛兽区游览沿途设置了明显的警示牌和指示牌,事发后工作开展有序,及时进行了现场处置和救援。结合原因分析,调查组认定“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件后续
但调查结果,伤者赵女士并不能认同。11月15日,赵女士与其父分别向延庆区法院起诉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2017年3月29日,延庆区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显示,赵女士符合九级伤残。依据此鉴定结果,赵女士将索赔金额调整为69万元,赔偿是根据这一事故对她造成的全部损失的70%进行计算。这一计算方法意味着,赵女士承担30%的责任,而园方应承担70%的责任。
在赵菁将法院告上法庭的同时,有关部门也早已组织了调查组对该案件进行事故原因调查,最终经过分析核实,调查组一致认为,主要责任在于赵菁,其未遵守园规执意下车是整个事件最大的原因。
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定赵菁为主要责任人,驳回了赵菁及其家人的诉求。
2020年11月12日,“八达岭老虎伤人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动物园无责,无需赔偿,赵婧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从法律审判结果来看,赵某自身行为是老虎伤人事件发生的原因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伤人事件后,网上也有很多关于伤者赵某的指责和羞辱,甚至侵犯其隐私的行为,这类行为是非常不可取的。那么以上就是八达岭野生动物园老虎伤人判决结果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法律审判案例,记得关注我们每日说法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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