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传统想法中狗咬人主人不犯法,因此不少人对养狗需要的承担的责任并不在乎,也不把养狗管理规定放在眼里。这也导致我国宠物伤人事件频发,成为世界第二大狂犬病高发国。那么狗咬伤人谁承担主要责任呢?一起来和今日律司了解宠物狗咬伤人的赔偿纠纷案例及其法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王某在自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偶遇隔壁单元的陈某。陈某当时正牵着自家养的松狮散步。王某与陈某较熟,跟松狮也熟,也时常逗玩松狮。于是,王某上前逗玩松狮,不想松狮猛扑上来,在王某大腿内侧咬了一口。王某事后到防疫站清理伤口、打针等花费500多元,为此,王某向陈某索赔,陈某以王某故意逗弄松狮,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支付。 经司法所干警多次沟通,也给王某、程某在侵权责任法方面解答了相关法律知识,最终陈某同意赔付王某5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做如此规定的出发点是,有鉴于某些动物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因此,此类动物的饲养人员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更为重大的责任风险。
《侵权责任法》将所饲养的动物按危险性分为普通动物和危险动物。对于普通动物,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因此,在普通动物伤人时,若被侵权人存在着故意或重大过失(过失须得重大)两种过错时,饲养人可以不承担责任。而对于危险动物则在上述第八十条中规定,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须担责,不得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事由。此时,若被害人有过错,根据同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可以成为减轻饲养人损害责任承担的依据之一,然而并不影响饲养人或管理人成为侵权责任主体,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危险动物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起,就已必然成为了侵权责任主体。只有在对危险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侵权责任主体确定的基础上,再视被侵权人过错程度来考虑是否减轻部分饲养人或管理人之责任。
在上文案例中,狗主人明知自己饲养的是烈性犬,仍在居民区中放开饲养致使其咬人伤人,符合法律侵权责任的第八十条,需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有养动物的权利,自然也有看管其饲养动物的义务,如果失职导致动物伤人,自然也应当承担法定的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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