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回放
孙先生傍晚在江滨公园惬意散步,突然迎面冲出一条恶犬,因傍晚天色昏暗,视线受阻,孙先生躲闪不及,被冲出恶犬撕咬小腿肌肉。
事后经查明,伤人“恶犬”为刘女士的宠物犬,该犬生性好动顽劣,在刘女士未对其拴绳的情况下到处跑动,致使孙先生受伤。
经医院诊断,孙先生小腿跟腱断裂。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了侵害,故而向刘女士进行索赔,但刘女士不认同孙先生的观点,认为孙先生的伤情是狗造成的,而非自己造成的,并以此为由拒绝对孙先生进行相应的赔偿。
孙先生十分苦恼,认为刘女士在无理取闹,请问孙先生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刘女士索赔呢?
二、事件解析
1、律师回复:
遛狗不牵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根据动物防疫法中最新明确规定,对于携带犬只等动物出门的,应当做好佩戴犬绳犬牌等相应的防护和管理措施,并且按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疫苗。
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相关的管理法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孙先生的应对方案
根据案情表述,刘女士因未牵狗绳,致使自己的犬只对孙先生造成了人身伤害,且刘女士在事发后极其不配合,完全拒绝对孙先生进行必要的理赔。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应当向法院起诉刘女士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女士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案依据民法典已经清楚地划分了侵权责任。而并非像刘女士所言:“非我所为,何罪之有?”这类妄图推脱责任的诡辩之词完全与法相悖。
这里注意可以去公安司法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二次验伤,并开具法医的伤情鉴定报告书。同时案发地监控或者聊天记录等都可作为诉讼时的重要有利证据。
孙先生可携带上述证据以及起诉状和身份证复印件前往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立案起诉。
三、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之(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一般条款):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之(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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