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上下班途中,这个概念是如何理解呢?一般来说,我们上班下班的路线选择可以有很多种,如果劳动者在上下班过程中绕了远路,可以认定为工伤吗?一起来通过下面这个案例看看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合理路线。
一、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6年4月到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的工地工作。2016年7月25日上午,因下雨工地停工,陈某经带班领导李某同意后,离开单位,到附近的岳父家休息。中午11时,李某电话通知陈某下午上班。11时50分许,陈某乘坐公司另一名员工怀某驾驶的摩托车去工地上班,途中因怀某驾驶车速过快,车辆失控冲出公路护栏,致二人受伤。2017年3月,陈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称,陈某受伤地点不属于上下班的途中的合理路线,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部门经调查取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认定陈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二、法律分析
“上下班路线”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必须是在上下班途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住处是否为职工经常居住地,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本案中,陈某请示单位领导同意后,去岳父家休息,其岳父家虽不属于陈某本人的经常居住地,但为陈某提供了临时休息的住处,符合日常生活实际需要,其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也是岳父家去往工作地点的路线内,因此,应当认定为合理的上班路线。
综上所述,在工伤认定中对于上下班路线事故,以及时间认定只要符合上述内容即可。这种理解也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加班错过规定工作时间或为了躲避交通高峰路段的下班路线都属于正常合理范围,司法也不会对其做过于狭隘的理解。那么以上就是全部内容,有法律问题,找今日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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