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4年12月29日入职某公司,某公司没有为我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和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2月2日,该公司人事部通知我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为了节约开支,故裁员。”
我接到通知后,前往该公司了解情况,因该公司要求我签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与事实不符,故我并未签字。后我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但公司拒不承认与我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证明我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公司不承认与员工有劳动关系应该怎么办
在劳动关系案件中,相对于单位而言,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被动地位。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产生矛盾,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劳动者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问题。
虽然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劳动者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时为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根据“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招用记录,或者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证据如果没有公司的盖章确认等,则很难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因此,劳动者在与单位发生潜在劳动争议的时候,应当主动着手保存证据,便于后期仲裁、诉讼以争取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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