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我与新疆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年2月,我被派驻到北京工作。直到最近,公司突然提出要我离职,我不同意,于是双方便一直僵持不下。
最近,公司同意给我离职的经济补偿了,但由于我的工资标准较高,均超过了新疆及北京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因此,公司只同意按新疆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的标准乘以我的工作年限,来支付我离职的经济补偿。那么我应该适用这个赔偿标准吗?
离职经济补偿有什么标准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因您首先应使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北京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其次,即便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也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
1.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关于您离职的经济补偿的赔偿标准,应按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三倍封顶的标准计算,以新疆作为标准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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