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7日,某公司与我报社签订了《报纸广告合同》,约定该公司委托我报社在2016年12月28日为该公司在指定的报纸上A27版投放整版广告,单价人民币38000元整,我报社免费赠送该公司12月31日末版半版广告,并在合同中约定,我报社免费提供软文宣传支持。
后该公司通过QQ聊天记录与我报社协商,要求广告实际刊登在B38版。我报社依约履行了上述义务,并将报纸原件交付给该公司,该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
我报社按照该公司的要求提前开具了正规发票,但是该公司以我报社未按合同约定在A27版上刊登广告,及广告及软文发布后未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广告费。那么该公司是否可以广告登错版且未验收为由拒绝付款?
报纸广告登错版是否可拒付广告费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但是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
您报社已经实际履行完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且对版面的变成经过了某公司的确认,并未构成违约,该广告即使刊登在所指定的报纸的其他版面并不影响刊登广告所要达到的效果,即告知消费者某公司何时何地对何种产品做出促销活动。
因此,某公司不能以登错版面为由拒付广告费,未验收亦不能成为拒付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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