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半夜,钱某开摩托车,楚某坐在后座上,在厂门口伺机夺下夜班女工人的提包。钱某、楚某见妇女蒋某肩挎背包走出,即驾摩托车尾随、加速,在擦身而过之际,楚某抓住蒋某的挎包。但是因为挎包被蒋某紧紧抓住,楚某从摩托车后座被拖下来,钱某见状并未理会被拖下车的肖某,而是驾车仓皇离去。
楚某从地上爬起来后,仍然一边夺挎包一边踢打蒋某,但因蒋某一直大声叫喊,周围工友闻声赶到,楚某才慌忙逃离。那么尽管钱某和楚某最终未能将蒋某的提包据为己有,但他们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
飞车抢包犯罪么
钱某和肖莱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其中钱某构成抢夺罪(未遂),楚某构成抢劫罪(未遂)。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抢夺罪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对抢劫罪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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