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识

售楼广告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今日律司
编辑于 2022-07-13
#合同纠纷

  某房地产公司在广告中承诺:小区内设小学、超市、图书馆、保健站、公厕、独立报箱、绿地、中心花园等。倪某在该小区附近工作,见到开发公司的广告后,觉得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经多次与开发公司接触、协商,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倪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20年5月16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倪某发出入住通知,倪某发现,小区内根本没有所谓的学校、超市、图书馆、保健站等,大面积的绿地也被改建成车库。倪某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履行广告承诺,是欺诈销售。于是,倪某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交涉,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房还款并赔偿损失。


售楼广告是否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前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房进行了一系列广告宣传,宣传内容包括小区将建有小学、超市等,对原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了决定性影响。因此,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发公司的广告承诺即便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进一步载明,仍然应当视为合同的一部分。

  开发公司未兑现广告承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至于开发公司是否进行虚假宣传、是否构成欺诈,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必然联系。

836 浏览 · 119 收藏

收藏文章
法律问题5分钟内回复
免费咨询
当前律师在线 20  平均响应时间 3 分钟
合同纠纷相关文章
男子租宾利一天,被判赔181万元!
“男子租了一辆宾利一天,被判赔181万元。” 在四川成都,1995年出生的钱先生刚开始工作一年。他从一家豪华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宾利,日租金4500元。租车前,钱先生明确询问工作人员,该车购买了商业保险,如果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可以理赔。随后钱先生向对方支付了4500元的租金,并签署了《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检验单》。
热度:
2022-10-14
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能否就停工项目优先受偿?
乙公要求裁决甲公司偿付拖欠的工程款及损失4000万元,并请求对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而甲公司则认为,工程并未整体竣工,不能支付工程款。那么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能否就停工项目优先受偿?
热度:
#施工合同纠纷 2022-07-13
银行贷款需要进行合同审查吗?抵押担保合同效力仲裁案
合同审查是大公司签订合同时的必经步骤,但是在本文介绍的银行抵押担保案例中,某贷款公司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审查责任,致使债务无法按期归还,自己不负责任。那么法官这个案例会怎么进行仲裁的呢?一起来看看案例详情和法律分析。
热度:
#合同审查 2022-06-13
合同审查失误被骗千万?公司副总需承担责任
合同审查是签合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审查不到位,不仅导致自己权益受损,还可能在出现纠纷后无法追究对方的责任。例如北京某国企副总,在签订合同前没有尽到合同审查的责任,导致国有资产受损,下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
热度:
#合同审查 2022-06-13
合同纠纷推荐律师
法律专家在线 20
平均响应时间 3 分钟
免费咨询
身份验证
获取验证码
再次发送(60 S)
手机号将自动注册账号,今日律司依法保护你的隐私权益
立即咨询
问一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