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原是某企业负责人,退休后打算到南方某城市从事餐饮业。为此,钱某与在该城市工作的朋友马某联系,委托其代为租赁两处店面,两人达成协议:每租赁一处店面,钱某付给马某代理费5000元。如有违约,支付代理费20%的违约金。
马某按照要求在城市商业中心地带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店面,经过多方打探和磋商,为钱某租赁了一处面积300平方米的店面。钱某对该处店面的情况较为满意,支付了1年的租金,并由马某代为签订了租赁合同。在马某积极寻找第二处店面的过程中,钱某电话通知其不再租赁第二处店面,原因是资金和人力有限,无法同时经营。马某要求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遭到丁某的拒绝。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委托人解除合同要付违约金么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有种意见认为:该条所规定的是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也属于法定解除权。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以约定排除合同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并不是强制性条款,该条只是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可以”的含义是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合同。这种排除解除权的合意,在《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授权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
在本案中,委托合同当事人约定如果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根据该条“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的规定,钱某作为委托人单方解除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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