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系重庆涪陵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15年6月公司服务的某小区内上班时看到有人抢劫,立即挡住抢劫者的去路,在与其搏斗的过程中,不慎从22层台阶上摔下,身受重伤。2016年7月,谭某向重庆涪陵区人社局提交了《关于表彰谭某通知见义勇为行为的通报》。2016年10月该人社局认定谭某情形为视同工伤。但该物业公司一直以谭某的见义勇为行为维护的只是个人利益为由拒绝为谭某提供工伤待遇。那么谭某是否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保安因见义勇为受伤可否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确立了视同工伤制度,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在繁华商业区附近实施抢劫,属于具有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的危险的严重性、紧迫性和突发性。
从谭某的目的来看,其挺身而出,并非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其行为效果或目的一是直接保护其他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对受侵扰和妨害的社会治安秩序与以维护。行为人为排除公共利益所面临的紧迫危险而受伤,国家理应为其提供法律保护和救济。因此,谭某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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